商標注冊人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,必須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。許可人和被許可人應當在許可合同簽訂之日起三個月內,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,由許可人報送商標局備案,并由商標局予以公告。
一、商標許可使用備案所需文件
1、商標許可人簽字或蓋章的商標代理委托書;
2、商標許可人簽字或蓋章的商標許可使用備案申請書;
3、商標被許可人的營業執照(法人)或身份證(自然人)復印件;
4、商標許可人與商標被許可人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。
二、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的程序
商標使用許可合同備案完成整個時間大約需要3-6個月左右,整個流程為申請、審查、公告、核發許可備案證明。
三、所需費用
許可備案所需費用為:官費300.00元/件、代理費300.00元/,合計:600.00元 /件(不包括擬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);1000元/件(包括擬訂商標許可使用合同費用)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