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據商標法的規定:注冊滿三年沒有使用的商標,可以以撤銷三年未使用的理由提出申請撤銷,若商標注冊人在指定時限內提供不出使用證據,則予以撤銷。
一、商標三年不使用申請撤銷所需文件
1、商標撤銷申請人簽字或蓋章的商標代理委托書;
2、商標撤銷申請人簽字或蓋章的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書。
二、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的程序
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完成整個時間大約需要一年左右,整個流程為申請、要求商標注冊人提供使用證據、審查、公告、核發通知。
三、所需費用
商標三年不使用撤銷申請費用為:官費1000.00元/件、代理費2000.00元/,合計:3000.00元/件。